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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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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第 33 條
移民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審閱確認:
一、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補正。
二、不符合移民署許可經營業務。
三、違反移居國之移民法令。
四、有誇大、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者之嫌。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32 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審閱確認移民廣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或移民公會團體(以下簡稱審閱團體)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審閱確認之廣告一式二份。
三、廣告內容之佐證文件一式二份。
移民業務機構未備齊前項各款文件者,審閱團體得通知其於補正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