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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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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向農會提出保證。
農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農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農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農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險,向農會保證。
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