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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2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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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EN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不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