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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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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2 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九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
第 29 條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