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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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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第 32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報酬,指因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而向受媒合當事人約定或請求給付之對價。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