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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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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32 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4 條
公司、行號兼營兩類以上商業,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同業公會者,其會費之負擔,依其參加公會部分之業務狀況,按前條規定,分別核計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