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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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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第 31 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組織架構及製造設施,經民航局審查已建立符合第二十九條之品質系統並能確保製造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後,發給製造許可證(附件十)。
前項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EN
第 29 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應對申請製造許可證之航空產品建立及維持符合附件九規定之品質系統,並訂定品質手冊報請民航局審查,以確保其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且可安全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