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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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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31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考評會之審查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執行單位未依期限改善時,經績效考評會審議後,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執行單位於前項停權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者,應再次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評鑑。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
第 13 條
申請本辦法科技專案者,以經本部評鑑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機構為限:
一、具有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四、具有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八條之制度。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其申請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本部得對通過第一項評鑑之研究機構進行追蹤。追蹤結果為不符合第一項之條件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