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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於每年五月後,得依鮪延繩釣漁船之作業組別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之漁船,其漁獲量應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
依前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超過上限之部分。
申請取得第一項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及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不得轉讓。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鮪延繩釣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上限如下:
一、大目鮪組:大目鮪四百公噸。
二、北長鰭鮪組:北大西洋長鰭鮪六百公噸。
三、南長鰭鮪組:南大西洋長鰭鮪七百公噸。
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