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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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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EN
第 30 條
前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29 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