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未貼專賣憑證之酒類,不得販賣或持有,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
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公共食堂附設酒吧,有代客寄存保管洋酒情事者
,由菸酒主管分局吊銷其供應洋酒許可證,亦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供應公
共食堂附設酒吧洋酒辦法第十九條所規定。該辦法所稱之洋酒,自係指未
貼專賣憑證之洋酒而言。其代客寄存保管者,既予吊銷其供應洋酒許可證
之制裁,其販賣或持有未貼專賣憑證之洋酒者,情形尤甚於代客寄存保管
,自尤應予以制裁。準諸上述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照臺灣省內菸酒專
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臺灣省菸酒公賣主管分局對於此種公
共食堂附設酒吧供應洋酒之許可證,依行政權作用予以撤銷,要無違法之
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