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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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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 條
勳賞之種類如左:
一、國光勳章。
二、青天白日勳章。
三、寶鼎勳章。
四、忠勇勳章。
五、雲麾勳章。
六、忠勤勳章。
七、勳刀。
八、榮譽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