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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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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影事業係指依電影法第三條規定,從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電影片映演業之事業。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
二、電影事業: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
(一)電影片製作業。
(二)電影片發行業。
(三)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
(四)電影片映演業。
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技術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
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