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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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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 3 條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2 條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