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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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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4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