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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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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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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 3 條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
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二。
二、農藥其他成分、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四。
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五。
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定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應低於附表六所定檢測極限。
農藥因安全考量或性質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個別農藥標準規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