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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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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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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獎勵辦法
EN
第 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不同生命週期健康飲食之輔導、開發及提供。
二、促進弱勢族群及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之營養改善。
三、強化營養與健康飲食教育及宣導。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得獎勵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軍隊、法人及團體,建構健康飲食環境。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