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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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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第 3 條
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指定資料庫)指下列資料庫:
一、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設置於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二、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警政署之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
三、移民署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移民署雲端查詢服務之資料庫。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辦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指定資料庫之介接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關係企業或合作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助提供本辦法指定資料庫之查詢作業。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9 條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應依電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有詐欺犯罪之虞應重新核對者,亦同。
前項資料庫,由電信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後指定之。
電信事業依第一項資料庫輔助核對用戶身分之查詢事項、查詢作業程序、第二十條第二項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定期查詢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信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事業蒐集、處理及利用第一項資料庫之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不得逾越核對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確保其從業人員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