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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3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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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受限駕駛人經考驗合格後,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管制車輛後,公路監理機關始得發給持照條件註記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僅能使用管制車輛之駕駛執照,受限駕駛人並應依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登記,規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停留或居留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二、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者,應將原照註銷,換發新照;變更住址,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三、汽車駕駛執照或汽車修護技工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並繳驗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之汽車駕駛執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