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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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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同條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或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河川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
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所稱其他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如下:
一、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
三、跨越河川區域上空或穿越河川區域地下一定範圍之使用行為。
四、許可使用行為所必需之附屬施設或其他使用行為。
五、以臨時性非固定設施或就地整平使用等,未變更河川原有形態而於固定地點之長期使用行為。
六、大型活動、救難演習等臨時使用行為。
七、於堤後坡、水防道路、側溝、歲修養護保留使用地或實施安全管制之土地,設置簡易固定設施或構造物。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之使用行為。
申請作為休閒遊憩兼具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二種以上許可使用事項者,以下列為限:
一、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
二、高爾夫球練習場。
三、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場。
四、球類或其他運動場。
五、親水場地。
前項許可事項之設施超過五十公分以上者,以可拆卸式之臨時性設施為限,申請使用人應負責其使用範圍內之維護管理工作,並納入其使用計畫書中,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使用私有土地之土地所有人、合法使用權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證明文件。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使用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使用範圍河川高低水治理施設所為排洪功能影響評估。
(二)原有地上物處理措施。
(三)設施布置、分區及使用動線與頻率預估。
(四)聯外道路、衛生設備等其他配套措施。
(五)安全防護及夜間使用之加強管制措施。
(六)維護管理措施與編組。
(七)籌設及營運使用預定時間表。
(八)協助河川管理事項。
四、汛期應變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警告、警報系統建立及緊急疏散措施。
(二)區間封閉管制措施。
(三)防汛器材整備。
(四)非固定設施之拆遷暫置。
(五)應變任務編組。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於開工前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環境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報經管理機關同意後發給使用許可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