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 3 條
依前條遴選之監視員,經專責機關職前訓練後聘任之。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
第 2 條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以下簡稱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
三、具有計量技術人員資格者。
四、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