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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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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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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行政院協調其他機關業務權責事項時,得由行政院召開文化會報處理之;行政院文化會報得設相關專案小組,先行協商、研議及推動。
國家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