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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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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3 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其已聘任者,由本部解聘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