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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
本辦法所稱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指我國主辦或申辦之國際綜合性運動賽事(以下簡稱綜合賽事)及國際單項運動賽事(以下簡稱單項賽事)。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體育運動相關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