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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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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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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 3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及額度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前一年度推展家庭教育成效。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家戶數。
四、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前項第五款之財力級次及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
第 8 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除臺北市政府列為第一級外,其餘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最近三年度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為其財力,並依序平均分列級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列為第二級至第三級。
二、縣(市)政府列為第三級至第五級。
前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於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異常之控管機制運作期間列為第五級。
第一項平均值,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