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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
本辦法所定就學費用補助,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其餘學生應視學校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與,其補助金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
前項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不包括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者。
第一項所定其餘學生就學費用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