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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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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
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