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40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本院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本院之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
二、本院之院長、副院長與所屬之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及替代役役男。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