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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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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司法院、行政院與所屬有關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團體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國民參與審判之具體措施,並持續積極向各界宣導國民法官制度,共同建構國民得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
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共同促進實現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眼見耳聞即足以明瞭之審判程序,俾實踐公平審判及實體真實發現之理念。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 條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