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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害人羣治罪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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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殘害人羣治罪條例
第 3 條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 154 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