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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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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第 3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數位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9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