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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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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指本法所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審議對象、法官之任免、遴選、遷調、評鑑、職務評定、資遣及其他與大法官身分不相容之事項。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