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0:18
:::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將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
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
實任法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得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前項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之占缺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指最後占缺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之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