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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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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第 3 條
前條所稱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其最小投資額度及土地開發規模,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