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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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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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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地震災區禁治產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禁治產人,指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禁治產人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