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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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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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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組織法
EN
第 3 條
監察院得分設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