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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無前條應予駁回之情形,且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園區更新活化、改善生活品質或價值提升等發展需求,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核准其變更。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變更時,應命申請人先行繳交回饋金,並得視申請案之實際狀況,要求申請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置隔離綠帶、停車空間或為建築退縮。
二、履行其他負擔。
前項繳交回饋金之數額,由審查小組就各種用地變更規劃回饋金收取比率對照表(如附表),依申請案實際情形定之。但經審查小組認定用地變更符合政策目標或該用地前次辦理變更已繳納回饋金或申請人自行興闢之公共設施及用地願捐獻主管機關所有者,得按實際計算之金額酌減回饋金數額。
第二項第一款設置之隔離綠帶、停車空間或建築退縮空地,申請人應自行管理及維護。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