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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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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29 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及輔導室後,送學務處核定。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獎懲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決議。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
第 37 條
獎管會及獎懲會處理本準則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