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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前條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
二、合併計畫之緣起。
三、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四、合併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等)。
五、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合併委員會代表之姓名及簡歷。
七、學生學籍及教職員工生權益處理方式。
八、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合併後學校或新設學校種類及中英文名稱,應標明國別,並冠以設校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名稱。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應檢具相關資料、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外國僑民學校為規劃合併,應由各校指定代表籌組合併委員會,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校董事會同意後,由合併委員會代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衡酌外國僑民學校之發展趨勢、分布狀況、學生人數及教育資源配置等因素情形,評估並核准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