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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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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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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
EN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第 105 條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
新市鎮開發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5 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
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