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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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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7 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第 26 條
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公務人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