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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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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EN
第 27 條
符合第二十四條申請資格之雇主,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EN
第 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順位、外國人期待工作地點、工作類別、賸餘工作期間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辦理轉換作業。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隨機決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應依前項規定選定至少十名接續聘僱申請人,且其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應達辦理外國人轉換人數一點五倍。但得接續聘僱人數未達上開人數或比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