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7:1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7 條
平型端板、平型蓋板、平型底板等未以牽條支撐之平板及將夾套熔接於胴體時之夾套封閉部,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夾套封閉部,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第 14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或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之容許抗拉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