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 27 條
本規則修正前,原有不合本規則規定之設施,除依第十四條規定得為原來之使用者外,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使用人會勘確定後,通知使用人限期改善。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
第 14 條
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
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五公尺。
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殊,且結構計算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認為安全無虞者,其埋設深度不受該款之限制。
前二項地下埋設物深度規定修正前,依原規定埋設之管線,得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