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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本規則修正前,原有不合本規則規定之設施,除依第十四條規定得為原來之使用者外,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使用人會勘確定後,通知使用人限期改善。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
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不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
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五公尺。
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殊,且結構計算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認為安全無虞者,其埋設深度不受該款之限制。
前二項地下埋設物深度規定修正前,依原規定埋設之管線,得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