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殯葬管理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第 27 條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7 條
墓主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