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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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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26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導管其內部之構造,應易於清掃及測定,並於適當位置開設清潔口及測定孔。
雇主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 條
雇主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者,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有效性能。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並依測試結果製作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其相關文件、紀錄應保存十年。
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屬化學排氣櫃型式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雇主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於改裝時,應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但對其性能未有顯著影響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