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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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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法
EN
第 26 條
聲請人依本法聲請重審或撤回時,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
刑事補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12 條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第 14 條
補償之請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代理人撤回請求,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