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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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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之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憲法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4 條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法法庭得分別審理,並得分別裁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