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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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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主管機關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後,函知學校法人,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法人未予解聘,而主管機關認有解聘必要者,該機關應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解聘。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學校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代理之。
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停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予停聘,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代理校長職務;其未依前項規定解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逕予解聘,並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之合格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得予停聘、應即解聘情形,而學校法人未辦理或未依法辦理者,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事實或調查:
一、經判決確定有罪: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由主管機關確認事實。
三、嚴重違反教育法令之非性別事件,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依本辦法規定調查。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私立學校校長疑似有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之不適任情形,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而學校法人未辦理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調查。但其涉及性別事件者,由主管機關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