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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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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2 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辯論時,準用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195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